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 NM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医科大学校友自愿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促进教学、医疗、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传承南京医科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团结海内外校友努力开拓,不断创新,共同为祖国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会的住所在南京医科大学江宁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友谊。

(二)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母校,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

(三)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和物资,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把校友们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反馈到学校,把学校重要的工作动态和教学科研的成果通报给校友,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办好母校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五)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通过开发校史资源,发挥校友作用,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六)举办有利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须为南京医科大学校友:

  凡在我校发展历史中就读、就学、就职的各类人员均为我校校友,其中包括研究生(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班、研究生课程班)、本科、专科、夜大、自学考试、干部专修班的毕业、结业、肄业以及进修生、委培生、专业证书班学生和外国留学生通过各种办学形式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文凭、学位证书的学生,曾在我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南京医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根据情况可吸收部分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的发展;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5年召开1。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南京医科大学资助;

(三)校友捐赠;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一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10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