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相关信息公示

发布者:xyh发布时间:2024-10-10浏览次数:10

经2024年10月9日校友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将校友会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法人证书:



江苏省民政厅最新核准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 NM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促进教学、医疗、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传承南京医科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团结海内外校友,努力开拓,不断创新,共同为祖国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南京医科大学江宁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进相互间的友谊。

(二)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母校,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

(三)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和物资,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把校友们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反馈到学校,把学校重要的工作动态和教学科研的成果通报给校友,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办好母校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五)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通过开发校史资源,发挥校友作用,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特色鲜明的“双一流”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六)举办有利于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须为南京医科大学校友:

凡在我校发展历史中就读、就学、就职的各类人员均为我校校友,其中包括研究生(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班、研究生课程班)、本科、专科、夜大、自学考试、干部专修班的毕业、结业、肄业以及进修生、委培生、专业证书班学生和外国留学生,通过各种办学形式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文凭、学位证书的学生,曾在我校(含附属医院)工作过的教职医护员工,南京医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的发展;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注销校友卡等证明。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任职期间)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南京医科大学资助;

(三)校友捐赠;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109日第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设置:

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名单:


调整后理事会、监事(会)名单



 





 


姓名

社会组织职务

当前在职状态

是否为法定代表人

 






胡志斌

会长(理事长)

在任



孔祥清

副会长(副理事长)

在任



徐珊

副会长(副理事长)

在任



沈瑞林

副会长(副理事长)

在任



岳国峰

副会长(副理事长)

在任



沙家豪

副会长(副理事长)

在任



俞宝龙

秘书长

在任



岳国峰

常务理事

在任



俞宝龙

常务理事

在任



孔祥清

常务理事

在任



徐敏

常务理事

在任



丁海燕

常务理事

在任



石丹妮

常务理事

在任



毛镇伟

常务理事

在任



吉俊敏

常务理事

在任



周新

常务理事

在任



胡志斌

常务理事

在任



沈瑞林

常务理事

在任



徐珊

常务理事

在任



李爱民

常务理事

在任



陆召军

常务理事

在任



沙家豪

常务理事

在任



石丹妮

理事

在任



毛镇伟

理事

在任



陈芸

理事

在任



张小亦

理事

在任



王秋伟

理事

在任



李爱民

理事

在任



孔祥清

理事

在任



吴飞云

理事

在任



成森平

理事

在任



陆晓

理事

在任



吴小波

理事

在任



丁海燕

理事

在任



华东

理事

在任



周新

理事

在任



陈峰

理事

在任



汤黎明

理事

在任



陆铭

理事

在任



王林

理事

在任



赵建立

理事

在任



胡志斌

理事

在任



陈勇

理事

在任



徐敏

理事

在任



肖华

理事

在任



秦入结

理事

在任



俞宝龙

理事

在任



徐霞

理事

在任



沈百欣

理事

在任



吉俊敏

理事

在任



孙波

理事

在任



王建明

理事

在任



高阳

理事

在任



徐珊

理事

在任



岳国峰

理事

在任



沈瑞林

理事

在任



陆召军

理事

在任



范益

理事

在任



韩峰

理事

在任



戴虹

理事

在任



谈振国

理事

在任



王洪华

理事

在任



陈亮

理事

在任



王建芬

理事

在任



朱进华

理事

在任



顾平

理事

在任



孙厚纯

理事

在任



刘嘉

理事

在任



陈庆财

理事

在任



胡尊梅

理事

在任



徐宏志

理事

在任



王树生

理事

在任



张鸿来

理事

在任



陈勇

理事

在任



沙家豪

理事

在任



刘东飞

理事

在任



刘乃丰

理事

在任



黄茂

理事

在任



严斌

理事

在任



于辉

理事

在任



徐艳

理事

在任



葛振华

理事

在任



周建东

理事

在任



赵俊

理事

在任



陈吉祥

理事

在任



马俊

理事

在任



陈涛

理事

在任



钱海波

理事

在任



王海

理事

在任



蒋沁

理事

在任



林炜

理事

在任



法晓艳

理事

在任



王海芳

理事

在任



卢佳

理事

新任



沈历宗

监事会主席

在任



祖勤

监事

在任



顾汉展

监事

在任



黄宏杰

监事

在任



姜柏生

监事

在任